當發現自己的圖片被侵權了,你會怎麼辦?

這次事件也讓Morgan上了一次銘心刻骨的著作權法課程,不僅仔細鑽研了著作權法相關法規,並積極協同其他權益受損的志工朋友們一起積極蒐證,想辦法捍衛自己的合法權益。呂律師對於Morgan等志工們的積極態度深表認同,在她所遇過的許多案例中,著作權受損的當事人常會抱著「算了啦」的心態面對,態度都比較消極,這有可能是因為國人對於法律及著作權感到陌生,且怕麻煩所致。然而每個作品對於創作者來說,都有如孩子一般,但有人要搶走或傷害你家小孩時,作父母的應該任其擺布嗎?

作為攝影師或攝影愛好者,最常遇到的侵權狀況,莫過於盜圖的狀況,尤其是現在網路如此發達,盜圖事件更層出不窮。當發現自己的圖片被盜時,第一時間的存證是必不可少。就拿這次《公民很忙》版權風波來說,Morgan在知道這件事後迅速在網上搜証,自網路書店的書籍預覽頁中截下數張自己的作品被用的証據。呂律師說,一般先存證,並找到侵權方的聯絡窗口,並告知對方已侵犯自己的權益,提出希望的解決辦法。而如果鬧上法庭,更重要的是如何証明這張照片是你拍的,因為在法庭上法官必然會請你提出相關證據佐證,辯方律師也必然會從這點出擊。

2014.10.10 陳佩琪X醫師姐妹會。拍攝者:Morgan Tsai

▲2014.10.10 陳佩琪X醫師姐妹會。拍攝者:Morgan Tsai

 

照片就是我拍的,這有什麼好証明的?

「我們曾經聽過一位攝影師抱怨,自己在法庭上被法官刁難,因為法官要求他証明被盜的照片的確是自己拍攝的。」如果聽到法官這麼說,相信不少攝影人也會和這名攝影師有一樣的感覺,認為這照片就是我拍的,要怎麼證明?有什麼好証明的?然而在法理世界中,一切講求證據,呂律師告訴我們,法官一定會這麼要求,並非刻意刁難。只不過比較困難的是,就圖片本身所附帶的EXIF,往往較多直接連結到的是拍攝器材,而並非攝影師本人,除非拍攝者本來就有在相機中設定版權資訊,圖檔的EXIF中才能顯示出拍攝者的名字。
那如果沒有事先做這樣的設定,還能怎麼證明照片出自自己之手?呂律師笑道,若拍攝者能提出原來對於這張照片拍攝上的動機、技術等方面的想法,也是能成為一種證詞,例如說為什麼要拍這張照片、想表達什麼,為什麼這樣設定相機參數及構圖等,這也是非常重要的,這不僅能證明圖片是你拍的,更能證明作品的原創性,具有一定程度的創意,不是阿貓阿狗隨便按個快門就能拍出來的。因為著作權法保護的是作品,而作品擁有原創性則是其受著作權法保護的重要前提。

除了拍攝者自己對於原創性的闡述外,依然還是有許多其他的方式可以證明自己對於照片的所有權。例如拿出照片RAW檔,或是與被盜圖片成系列的其他圖片等(編按:所以有時候照片不要亂刪…),也能作為相關證據。另外,如果前往拍攝時有他人在場或拍攝人像,就會有人證,又或是提出曾經已有公開發表過的證據。

2014.11.23 柯文哲X擁抱台北大遊行。拍攝者:Morgan Tsai

▲2014.11.23 柯文哲X擁抱台北大遊行。拍攝者:Morgan Tsai

 

盜圖加工也有著作權?模仿抄襲怎麼算?

針對攝影人常見的盜圖狀況,Morgan也提出了自己的疑問:「如果有人盜我的圖再做加工,那他加工過的作品他自己會有著作權嗎?」呂律師解釋道,其實這個情況現在在法律界是有爭議的,一派人認為,因為加工者已有創作的行為,使作品有了原創性,因而加工者能擁有加工作品的著作權;另一派人認為由於這加工作品原本就是盜別人的圖來做的,本身就不合法,因而就算加工過一樣還是不合法。

另外,攝影圈內常遇到的狀況還有「模仿」、「抄襲」。「就像B模仿A的某張圖片,拍了一張非常相像的,不管是場景、構圖、色彩、人物姿勢等內容都雷同,但這照片確實是B拍的,那這樣的狀況,有侵權的問題嗎?」呂律師表示,這類案件在法庭上,主要還是取決於原告是否能提出自己作品「原創性」的證據,不然很容易就會被辯方律師以「誰在那邊都能拍」為理由反駁。

2014.11.15,柯文哲XVoting演唱會。拍攝者:Morgan Tsai

▲2014.11.15,柯文哲XVoting演唱會。拍攝者:Morgan Tsai

 

授權不只要「說清楚」,更要「寫明白」

經過這次事件,本來就有在接婚禮紀錄的Morgan再次體會到事前簽定授權書的必要性,且不僅止於商業攝影的情況,就算是像這次這樣的「友情支援」,最好也是能有相關的書面授權證明。「我想就是凡事底限講在先,總比事後收拾來得好,(無論如何)合約規範作品的使用範圍是必要的。就婚禮攝影師來說,一般對於可公開發表以及不同意公開發表有不同的服務價格,攝影師需要作品當自己的資歷,不然如何呈現攝影師本身的技術層次給有興趣的準新人看呢?而這作品牽涉到委託拍攝方的肖像權,所以用合約明定使用範圍是必要的。通常允許攝影師發表、參加比賽,但如有商業出版行為則另行約定,這是一個普遍制定的範圍。」

呂律師補充說明,在授權合約的擬定上,也要盡量避免一些模稜兩可的字眼,儘量能寫得具體一些,就「宣傳行銷」這詞語來看,若能先預想日後可能進行的行銷宣傳方式,如網路或書面宣傳、攝影集或展覽的輸出等,並在授權書上寫明,相對來說日後有爭議的可能性會比較小一些。「(在法律上)授權書上有寫的就是有,沒寫的就沒有,所以建議大家如果要擬定或簽訂授權書時,最好也能先預想好之後可能會出現的狀況,詢問清楚並記在授權書上,以最大限度的保障雙方的利益,也避免日後紛爭。」

2014.08.10,柯文哲X青年公民思考營。拍攝者:Morgan Tsai

▲2014.08.10,柯文哲X青年公民思考營。拍攝者:Morgan Tsai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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