其他可能會遇到的法律問題
另外還有一些情形,雖然少見,但可能在不自覺的情形下,也可能會觸法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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航空器上拍攝:很多人搭乘飛機都是為了旅遊,當然就想用相機記錄所有過程,但很多人卻都忽略了,根據民用航空法第四十三條之二第二項規定,國內航線是全面禁止使用電子器材的,其中包括了攝影機和數位相機。而國際線規定稍有放寬,在一萬呎以上(稍微注意一下,就會聽到機長廣播小聲說:one thousand feet),就可以使用攝影器材,不過這樣說還是稍微籠統,具體一點的說,飛航途中指的是機門關閉(door closed)到機門開啟(door opened)這段期間,如果飛機還在上機中,此時在機艙內使用攝影器材是不違法的,但一旦機門處於關閉狀態,就算飛機沒有後推或在滑行道上,都不可使用攝影器材。國際線部分,有些人是說起降前後五分鐘不要使用,但比較具體的方式,還是建議等待空服員開始廣播,或是安全帶警示燈熄滅後,再使用攝影器材,較無違法之虞。
如果一時衝動違反民用航空法的規定,又一時衝動的將明確事證貼上網,一旦被舉報,在犯罪事實相當具體的情形下,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新台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,但根據多數判例,通常會處以新台幣八至十萬元左右罰金。切勿因為一時疏忽而得不償失啊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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特定建築物拍攝:2009年有則新聞,101大樓台北金融大樓公司宣稱:台北101已經註冊取得「立體商標權」,凡商業廣告、戲劇拍攝101大樓入鏡,皆需取得授權,並依巿場行情付費。這在當時引起相當多的討論,一個指標性建物,畢竟屬於私人產業,又取得了立體商標權,難道拍個到此一遊照,放在網路上也會觸法嗎?因應這個疑問,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也做了具體的解釋:
基於「商標法」的合理使用:以101為背景拍攝海報、自己拍攝101製作明信片自用、拍影片將101大樓入鏡、建商廣告標示位置。不合理使用則包括:將101大樓做成小模型、紙雕、鑰匙圈出售、以101大樓外觀製作玩具、文具出售、拍攝101大樓外觀製成明信片出售。
基於「著作權法」的不合理使用:以建築方式重製建築物、以雕塑方式重製雕塑物、為了在規定場所長期展示所做的重製、專門以販賣美術著作重製物為目的之重製。除上述情形外,都屬於合理範圍。
簡而言之,一般攝影者多半不會涉及商標的爭議,除非是接案中使用到有立體商標權的影像,攝影書籍和雜誌上作為創作內的元素之一部分,應不致有觸法的可能。
以上為目前攝影可能涉及相關法律問題之彙總,本文所有影像皆有合法授權,FB所張貼的影像亦有合法授權,也請大家多加注意,別讓這些問題造成困擾啊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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Cedar Su
攝影與科技、理性與感性美麗的融合。我不是在攝影,就是在想怎麼攝影