肖像權

肖像權這點,在外拍活動中,是最常被忽略的一個環節,也就是最有可能會讓拍攝者日後付出慘痛代價的地方,為什麼知道最常被忽略呢?因為每次樹請初次合作的麻豆簽署肖像授權同意書,麻豆常有一臉疑惑的表情,這是啥?可以吃嘛?(誤)。不過用最簡單的方式來說,這可能價值數十萬元以上喔!(請參見裁判字號94訴1653號,941017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)

攝影時 常見的 法律問題 集錦

先解釋一下何謂肖像權:根據民法第十八條,是指自然人對於自己人像加以使用之控制權利,始於出生,終於死亡,屬於人格權的一種,也就是不用主張即存在的一種權利。一般人很容易主張未經同意不得使用其肖像,但如果是公眾人物,因為可受公評,肖像權可主張的範圍就會比較小。那麻豆算不算是公眾人物呢?基本上這點可算有些爭議,但除非是小有名氣的明星,一般素人麻豆應該是不算公眾人物的。

那參加外拍時拍攝所得的相片,是不是就已經獲得麻豆肖像授權呢?答案可能是令很多人失望的,非有和麻豆約定取得肖像授權,不然公開散佈,包括網站貼圖、facebook上分享,都已構成侵權之行為,而且不論是否是牽涉商業行為,侵權事實都會成立。怎麼會這樣呢?可以從以下幾點分析:

  1. 麻豆是否屬公眾人物?如同前述,除非是小有名氣的明星,可視為公眾人物以外,一般素人麻豆應不算是公眾人物

  2. 外拍活動是否屬於公開活動?那就問個最簡單的問題,當外拍時有外人也在旁邊拍,會不會去趕人?多半的外拍團都會做這樣的事情,既然會有這種主張權利的舉動,那外拍當然算是非公開的活動,而非公開的活動,就算拍攝的是公眾人物,其主張肖像權的空間也會比較大,未經同意,任意利用非公開活動的相片,仍會構成侵害肖像權之事實

  3. 已經支付給麻豆酬勞,不就已經取得肖像授權嗎?很多人一定認為外拍有付費給麻豆,那將外拍時拍攝所得影像貼在網路上應該是沒問題才對啊?那換個角度問,假設去租器材或是租車,已經有付費了,車子就是你的嗎?答案應該很清楚,並不是。外拍時付費給麻豆,對麻豆而言,除有另行約定以外,這是屬勞務所得,也就是麻豆會根據拍攝者的要求穿著和擺姿勢等,但並沒有承諾肖像授權,一旦公開散佈,即已構成侵害他人肖像權之事實。就算張貼在自己的blog,麻豆還是可以主張其形象受到影響,或是拍攝者因此獲利(得到好名聲等),總之,真要追究,是可以牽扯不完的。

那又該如何正確的取得肖像授權呢?當然口頭授權或是書面授權在法律上都是可以的,但前提是要能證明確實有授權,口頭授權容易變成各說各話,最好還是能取得書面授權。不管哪種方式,絕對不是隨便跟麻豆說句:「可以將肖像權授權給我嗎?」這麼輕鬆的,那怎樣的授權才算是完整且有效的呢?

  1. 授權對象授權對象應有指名,可指名給拍攝者本身,或是授權給拍攝者直接相關的第三人或單位(如出版社),若是外拍活動,可在授權書中同時指名包括外拍活動之參與者亦取得肖像授權(總不能每個人都簽一張吧?),這樣授權書才夠完整。

  2. 授權時間:授權時間可分成「何時拍攝之內容可授權」、「授權有效期間」兩部分。有些授權書是直接授權該攝影師,不管何時拍攝的作品,麻豆都可授權使用肖像,有些則是逐次授權,也就是簽一次終生有效,或是每次都簽,前者的好處是只要簽一次,作業上比較簡單,後者的好處則是可以依照拍攝內容不同,麻豆自己決定該次拍攝是否授權。而「授權有效期間」則是該肖像可被使用的期間,通常會寫終生有效,較少會指定時間區間。

  3. 授權範圍:授權範圍可分成「授權使用方式」、「授權使用媒體」、「授權使用地區」等。「授權使用方式」包括肖像是否可張貼於網頁、交友網站、書籍或雜誌等,使用的地方不同,當然影響層面也不同,所以也須說明清楚。「授權使用媒體」則是指肖像可以用什麼樣的方式被散佈,數位相機最基本的使用媒體,應該被稱為電磁記錄,此外媒體還包括印刷、光碟等媒介,也是應該列舉出來。「授權使用地區」一般可以指定授權全世界即可。

  4. 其他註明事項:基於互惠原則,麻豆有肖像權,拍攝者有著作權,其實雙方要公開使用,這兩種權利應該都要同時取得,所以在取得肖像授權同時,不妨順帶說明也同意授與著作權。此外拍攝手法、流程等這些屬於智慧財產權的部份,也可在授權書中一併書明是否授權,最重要的就是平等互惠,明顯偏頗的授權書,可能還是會被主張為無效的。

 

(街頭速寫到底有沒有問題啊?!在下一頁的隱私權裡告訴你)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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