媽媽揹小孩的五木拉麵
而在著作權訴訟中,被告方通常會辯說:「這作品是我自己先創作的!」這時,原告方若不能舉出早於被告方已創作此作品的證據,那麼敗訴的機率相當高!溫律師便舉出五木拉麵的媽媽揹小孩商標為例,日本五木食品認為台灣興霖食品所擁有的媽媽揹小孩商標與其相似,因而跨海提告,訴訟過程中,日本的五木食品僅能拿出1967年的證據,然而,台灣興霖食品卻舉出1960年即有刊登相關廣告,於是,法院便認定日本五木食品的商標圖案不具原創性,也就不受著作權法保護。
此案例告訴我們,創作歷程的留存紀錄是很重要的!所謂「創作歷程」即概念與作品形成的紀錄,例如可為構思時的隨手筆記、草圖、創作所使用的素材、與他人的討論、修改過程的存檔備份(可為紙本版或電子版),甚至是作品發表過的紀錄(如發表會、展覽會等)等,留下這些資料,未來,在爭議發生時,將可用以協助證明自己是著作權人,以及作品的原創性!
獲獎的邱毅立委假髮照片
時任聯合報攝影記者的曾學仁,在上班期間拍攝了邱毅立委的假髮被摘之瞬間,更贏得卓越新聞攝影獎,而《蘋果日報》在新聞報導內,直接翻拍掀髮照且未註明出處後即刊登,被當初拍下此照片的《聯合報》提告,法院認為,雖該照片具有原創性,屬應受著作權保護的攝影著作,但基於新聞報導價值,且為滿足公眾知的權利,使用該照片報導屬合理使用。
▲Photo credit:信瑜 陳@flickr CC BY SA 2.0.
這個案例,點出新聞媒體在使用相關照片或影片時,常直接認定「為滿足公眾知的權利」,故通常直接使用,最近的中天新聞使用他人拍攝之復興航空失事影片,即為一個案例,溫律師也說這部分的認定界線非常模糊!
除此之外,此案還有一個重點須注意,即職務上之創作的著作權歸屬,曾學仁當初僅是在偶然的情況下,拍下這張照片,那麼這張照片的著作權究竟歸誰?溫律師以下表簡述:
表一:著作權歸屬之分類簡表
▲本表整理自 智由博集。
註一:著作權更細分有「著作人格權」與「著作財產權」,「著作人格權」包括有公開發表權與姓名表示權,而「著作財產權」包括有重製、改作、公開播送等。
註二:雖此情況下,著作財產權歸屬受委託人所有,但出資的業主(即委託者)是可以利用該作品的!然,利用之範圍仍需照約定,如無約定,則推定為未授權。
將比稿未被採納的設計圖,修改後販賣
委託者在委任案件過程中,常會要求設計者多畫幾張,以進行比稿!然而,您有想過未被採納的作品,著作權又是屬於誰的嗎?委託者是否可以將它再拿去另行販賣?溫律師舉了瑪奇朵咖啡的案例,此案中,設計者畫了「小廚師圖」與「咖啡與豆子圖」兩張設計圖,而因無契約約定,故作品的著作人格權與著作財產權皆屬設計者的,然而,業主將未被採納的「咖啡與豆子圖」稍作修改後,另行作販賣(還以20倍的價格賣出!),理所當然是侵害著作權的行為,遭提告後被判刑六個月。
權利範圍很重要,似懂非懂風險高
經由上述案例的解析,不知您有沒有對著作權的內涵,有更進一步的了解,最後,溫律師用以下箴言,送給每一位努力創作的創作者,搞懂著作權,讓創作心血不再被白白濫用:
「著作權利要知道,契約簽前先看好」
「權利範圍很重要,似懂非懂風險高」
「抄襲改作當參考,檢署法院等你跑」
「盜圖剽竊也不少,存底留圖來自保」
EIPA講座活動
第一次盜圖就上手!攝影人該有的著作權觀念
隨著柯P的上任、攝影集「公民很忙」的出版,引來了各路人馬的關注,然其中的照片並非所有攝影師都同意授權,便擅自出版。攝影師們是否意識到,自己的著作權被侵犯了?又準備了那些應對之道?欲在攝影江湖上行走,除了防範敵方盜圖外,著作權之標的、合約、授權金、授權標的、授權時間等,尚有許多眉角與應用需要小心注意,為此,EIPA邀請到柯P競選時的義務攝影師 Morgan Tsai,以及博盛法律事務所 呂聿雙律師分享您該有的著作權觀念。
- 講座時間:4/17(五)19:00-21:00
- 講座地點:台北市台北巿松山區南京東路五段393號2樓(Good Space好空間)
- 購票資訊:http://eipa.tw/?p=864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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智由博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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